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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7
为切实保护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安全,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全域,以及保护区内未开放、缺乏安全保障设施的区域等,严禁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
二、禁止从事的活动
1.禁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登山、徒步、穿越、自驾、骑行、露营、野炊等户外活动。
2.禁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非法组织上述活动,或为他人提供向导、宣传、推介等服务。
3.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碾压植被、采挖植物、捕猎野生动物、野外用火、丢弃垃圾等破坏高寒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特殊情形准入审批
因科学研究、生态监测、教学实习等需要,确需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未开放区域的,须提前向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活动计划,经审核批准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按指定路线、时段进入。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违规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多次违规或引领他人违规的,从重追责。
2.造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严重破坏,须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因非法开展户外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组织者或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产生的救援费用,由违规者全额承担。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共同参与监督保护
请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各类户外活动组织者及社会各界严格遵守本公告,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与生态保护意识,敬畏自然、珍爱生命,自觉抵制非法户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穿越及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将依法处置,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0836-5327188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0836-5322176
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0836-5725295
特此公告。
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理塘县格聂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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